臺灣各種建設均有長足之進步,政府對於煤礦業之技術上指導,國家所需之外匯,農工生活很關心,所以煤礦之生產有很大進步;電力公司應保證不用油,因用油對外匯有關係,煤有的是;一、礦業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之一部份與實際情形似有欠妥之處,擬請政府補充說明以利開發地下資源案;二、教育工作,乃國家之百年大計,其發展之迅速,實創開國先例;又目前學校與學校間未能平衡發展,而致造成嚴重的越區就學的情?,應針對實情,就學校之人事、設備校風問題,設法使其平衡發展;三、政府對於煤業輔導,始終缺乏完整的政策,關係煤礦業之發展至大,擬作最低幅度的將煤價調整,並不能完全使煤礦業者獲得合理的利潤;四、人口增加,軍需民食年有增加,土地之開發,是否能齊頭併進,促請政府嚴禁使用良田設廠;五、畜牧方面,政府缺乏完善之輔導計劃,以致一般優良品種,遭致高額關稅之課優,進口殊為困難,缺乏優良品種,畜牧事業之發展當難實現;六、縣市財政劃分政策實施後,各縣市稅率參差一,以致造成廠商投機取巧現象;對於臺北縣市屠稅之爭有何辦法平息;七、證券市之開闢,目的在於吸收民間游資,發展經濟建設;八、納稅為人民應盡之義,重複課征之原有係負責銷號的人員疏忽,亦有收稅人挪用所致,又銷號工作,多假臨時雇員之手,缺乏責任感,一俟發現錯誤時受雇之臨時人員業已離職,無從追究;九、南投縣仁愛警察分局,辦公廳舍破陋不堪,非但影響工作人員之情緒,且有失地方觀瞻,請賜予特別核准,以使山地警察機構,能與平地平衡發展;十、治安方面,似有不夠嚴密之嫌,偵查緝捕工作均未能發揮預期的效果;書面質詢:一、臺電所需要煤斤之計劃及長期煤炭供銷契約量與其所使用實績,其間兩者出入幅度甚為巨大;二、臺電發電用油與今後長期經濟發展計劃中煤炭增產政策有無阻礙;三、臺電安全存煤以往每月均未遵照政府所規定安全煤數量日標予以購儲,致造成目前一時不足失調情形而發生恐慌乃擬用油補充;四、臺煤產銷過剩與不足每每循環週期發生,應請政府迅速確立一貫煤業政策及有效措施;五、臺電擬進口外油十二萬公秉,以代替燃料煤發電;查進口外油,第一需用外匯,如外匯供作購買生產機器發展工業則屬上策,國內必需原料及無代用品者,向外購入亦係迫不得已;目前臺煤產銷情形之檢討:一、臺煤生產照政府所訂各期四年經建計劃執行其成果均達成目標,惟其中五十三年上半年生產過剩,業者產煤脫售困難資金週轉欠靈;二、臺電用煤需要計劃過於保守抑或錯誤;三、臺電安全存煤時常仍未照政府規定安全存煤目標;四、臺電臨時增加需要與實際使用量及實際交貨量之檢討;五、五十三年度六月間續訂長期契約各礦申報供應電力用煤一百餘礦,計達三一三萬噸之多,當電力計劃用煤只限在一四六萬噸,如多購十、二十萬噸,不僅可使業者生產意欲高揚且致部份倒閉;六、運輸能力車皮不足;七、用油與用煤炭關係及其利害得失;八、結論:煤政當局說臺煤過剩與不足循環週期發生,應確立煤為主之燃料一貫輔導政策。

臺灣各種建設均有長足之進步,政府對於煤礦業之技術上指導,國家所需之外匯,農工生活很關心,所以煤礦之生產有很大進步;電力公司應保證不用油,因用油對外匯有關係,煤有的是;一、礦業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之一部份與實際情形似有欠妥之處,擬請政府補充說明以利開發地下資源案;二、教育工作,乃國家之百年大計,其發展之迅速,實創開國先例;又目前學校與學校間未能平衡發展,而致造成嚴重的越區就學的情?,應針對實情,就學校之人事、設備校風問題,設法使其平衡發展;三、政府對於煤業輔導,始終缺乏完整的政策,關係煤礦業之發展至大,擬作最低幅度的將煤價調整,並不能完全使煤礦業者獲得合理的利潤;四、人口增加,軍需民食年有增加,土地之開發,是否能齊頭併進,促請政府嚴禁使用良田設廠;五、畜牧方面,政府缺乏完善之輔導計劃,以致一般優良品種,遭致高額關稅之課優,進口殊為困難,缺乏優良品種,畜牧事業之發展當難實現;六、縣市財政劃分政策實施後,各縣市稅率參差一,以致造成廠商投機取巧現象;對於臺北縣市屠稅之爭有何辦法平息;七、證券市之開闢,目的在於吸收民間游資,發展經濟建設;八、納稅為人民應盡之義,重複課征之原有係負責銷號的人員疏忽,亦有收稅人挪用所致,又銷號工作,多假臨時雇員之手,缺乏責任感,一俟發現錯誤時受雇之臨時人員業已離職,無從追究;九、南投縣仁愛警察分局,辦公廳舍破陋不堪,非但影響工作人員之情緒,且有失地方觀瞻,請賜予特別核准,以使山地警察機構,能與平地平衡發展;十、治安方面,似有不夠嚴密之嫌,偵查緝捕工作均未能發揮預期的效果;書面質詢:一、臺電所需要煤斤之計劃及長期煤炭供銷契約量與其所使用實績,其間兩者出入幅度甚為巨大;二、臺電發電用油與今後長期經濟發展計劃中煤炭增產政策有無阻礙;三、臺電安全存煤以往每月均未遵照政府所規定安全煤數量日標予以購儲,致造成目前一時不足失調情形而發生恐慌乃擬用油補充;四、臺煤產銷過剩與不足每每循環週期發生,應請政府迅速確立一貫煤業政策及有效措施;五、臺電擬進口外油十二萬公秉,以代替燃料煤發電;查進口外油,第一需用外匯,如外匯供作購買生產機器發展工業則屬上策,國內必需原料及無代用品者,向外購入亦係迫不得已;目前臺煤產銷情形之檢討:一、臺煤生產照政府所訂各期四年經建計劃執行其成果均達成目標,惟其中五十三年上半年生產過剩,業者產煤脫售困難資金週轉欠靈;二、臺電用煤需要計劃過於保守抑或錯誤;三、臺電安全存煤時常仍未照政府規定安全存煤目標;四、臺電臨時增加需要與實際使用量及實際交貨量之檢討;五、五十三年度六月間續訂長期契約各礦申報供應電力用煤一百餘礦,計達三一三萬噸之多,當電力計劃用煤只限在一四六萬噸,如多購十、二十萬噸,不僅可使業者生產意欲高揚且致部份倒閉;六、運輸能力車皮不足;七、用油與用煤炭關係及其利害得失;八、結論:煤政當局說臺煤過剩與不足循環週期發生,應確立煤為主之燃料一貫輔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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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003-03-04OA-12-6-8-00-00985
資料類型:
類型:公報
描述層次:案
著作者:
臺灣省議會
描述:
版本:原件
來源:承襲
保存狀況:良好
日期:
1998-12-21
格式:
實體描述—數量:0751
範圍:
1998-12-21
管理權:
原典藏單位:臺灣省諮議會
現典藏單位: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使用限制與授權說明:原典藏單位臺灣省諮議會於2018年去任務化,現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提供系統數位圖檔閱覽服務,史料實體檔案移交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地方議會議事錄屬各地方議會所有,若需申請授權者,請逕洽原件典藏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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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史所檔案館閱覽室
電話:(02) 2652-5181
e-mail:twharch@gate.sinica.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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